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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化建设与运维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3-0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发挥信息化在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的支撑保障作用,按照教育部《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本着“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建设,服务师生”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应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培训、服务等工作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系统、网站、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依据我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整体规划,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流程,实现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确保网络及信息安全,促进学校教育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校党委领导下全面推进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的决策与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战略方向和总体规划,并对信息化建设重大项目进行论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育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是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的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的落实、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基础平台及公共资源的管理与运行维护,制定学校信息化数据标准及规范,牵头组织学校信息化应用的宣传推广。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所)、校属部门应指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为本单位信息化负责人,负责信息化建设,牵头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落实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审核各类信息化资源的申请,完成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所)、校属部门设信息化管理员,由具有一定计算机应用能力的人员担任,负责本单位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培训、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信息化应用的宣传、推广与应用等。

第三章 项目立项申请、论证与审批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应实现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工作,确保在规划总体框架内实现业务协同。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涉及全校师生的重要信息化系统,如统一身份认证、信息服务门户、数据中心、校园网等全校性公共平台由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及管理维护。局部使用的信息化系统,按照“谁需要、谁申请、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执行;对于多单位协同开展的信息化项目,协商确定立项单位;不能按上述原则确定的,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均须经过立项申请、论证与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请应包括:建设必要性、建设可行性、建设依据、功能需求、项目实施方案、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申请须经信息中心审核通过后,由信息化专家进行专业论证。

第十四条 通过论证的项目,经主管校领导审查,根据预算金额大小,报请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验收

第十五条 获得批准的信息化项目由立项单位成立建设小组,组织编写项目建设方案、制定建设计划、参与招标采购和签订合同,进行项目建设、测试、运行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类信息系统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信息化数据标准及规范,如现有标准无法满足,须报信息中心统一制定新标准。

第十七条 所有新建信息系统必须使用学校统一身份认证机制进行用户身份认证。

第十八条 各信息系统建设应保证可与学校公共数据库、校园综合信息门户、统一身份认证等公共基础信息平台稳定对接、集成和数据交换。

第十九条 学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由信息中心统一申报立项和建设,实验实训室内部网络、特殊用途专网除外。

第二十条 除科研、保密等专属用途外,各二级学院(部、所)、校属部门原则上不得另行购买服务器用于信息化建设,应统一使用学校数据中心提供的硬件资源。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根据要求通过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过试运行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硬件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的技术资料;软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按照国家软件开发规范要求提供文档,文档描述必须与实际开发过程与技术实施一致。

2、必须提供所有数据的数据结构、数据库管理权限和数据接口模式等。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的验收由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其中信息化技术专家不应少于3人,通过后方可正式上线运行。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中心应参与学校各二级学院(部、所)、校属部门相关信息化建设的验收工作。

第五章 项目运行维护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的运维管理由归属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中心负责对校园网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对学校数据中心各服务器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保障学校数据中心软硬件系统的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 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后,建设单位应第一时间收回项目承建方所有操作权限。如需承建方协助处理相关问题,可开通临时权限,待问题解决后及时收回。

第二十八条 运维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包括业务层面的维护和管理、系统使用和推广、系统数据安全管理、系统升级和故障处理等工作。

第六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息中心是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建设安全制度、建立安全机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维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管理中实行建设单位和信息中心两级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负责应用层面安全,信息中心负责相关基础设施安全。

第三十一条 信息中心牵头负责学校各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根据业务性质、重要程度等确定各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各二级学院(部、所)、校属部门应根据等保测评及安全检测结果完成整改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系统在运行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或出现影响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情况,信息中心应随时停止相关服务。

第七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网站包括主网站,二级学院(部、所)、校属部门二级网站和各类信息发布网站。

第三十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网站群运行维护与系统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网站由所属单位负责其内容审核及发布,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各网站的安全稳定和统一管理维护,校内网站必须依托学校网站群系统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网站管理账号专人专用,必须保证账号的安全,不得私自转借。如有人员变更,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当网站出现安全问题时,信息中心应立即关闭该网站,并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对异常情况妥善处理后,需向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提交正式说明,通过审核后,方可重新开放。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制度,在全校范围内适用,其它信息化建设与运行相关制度以本办法为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